驻马店第二实验小学在职教职工有偿办班补课
处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职工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河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教基[2006]88号)、河南省教育厅《规范收费十条禁令》(教监[2006]84号)、《驻马店市政府纠风办、驻马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普通中小学校暨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处理办法的通知》(驻纠办[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职教职工是指列入国家编制的在岗教职工、借调教职工及教育实习生。
第三条 教职工在假期(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其它课余时间面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从事有偿办班补课。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补课、辅导、办班的。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他场地进行补课、辅导、办班的。
3、放学后在学校以辅导学生为名进行补课、辅导、办班的。
4、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由进行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5、在社会上举办的补习、辅导(培训)等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或组织学生到个人(父母、配偶、子女或亲友)及社会上举办的培训辅导、补习机构补课、辅导、办班的。
7、其他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第四条 教职工具有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1、对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的在编教职工和借调在职教职工,收缴其违规违纪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和各种奖励,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同时报市教育局要求给予调离本单位等处分。
2、对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的教育实习生,收缴其违规违纪所得,取消在校实习资格,扣除实习保证金,其在校期间师德考核定为差等,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3日起执行。